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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(全文)

来源:新华网 作者:佚名 时间:2008-06-24 Tag: 点击:

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13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北京签署了《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》。全文如下:
   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,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,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,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,经平等协商,达成协议如下:
    一、联系主体
    (一)本协议议定事宜,双方分别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(以下简称海旅会)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(以下简称台旅会)联系实施。
    (二)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,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。
    二、旅游安排
    (一)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,采取团进团出形式,团体活动,整团往返。
    (二)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、循序渐进原则,视情对组团人数、日均配额、停留期限、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。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。
    三、诚信旅游
   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、诚信服务,禁止“零负团费”等经营行为,倡导品质旅游,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。
    四、权益保障
    (一)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,简化出入境手续,提供旅行便利,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。
    (二)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,相互配合,化解风险,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、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,并履行告知义务。
    五、组团社与接待社
    (一)双方各自规范组团社、接待社及领队、导游的资质,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、接待社及领队、导游的名单。
    (二)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合同(契约),并各自报备,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。
    (三)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,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、人身、航空等保险。
    (四)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,应主动、及时、有效地妥善处理。
    (五)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,应分别予以处理。
    (六)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,依合同(契约)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。
    六、申办程序
    组团社、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。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。
    七、逾期停留
   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,及时通报信息,经核实身份后,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。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。
    八、互设机构
   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,为旅游者提供快捷、便利、有效的服务。
    九、协议履行及变更
    (一)双方应遵守协议。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    (二)协议变更,应经双方协商同意,并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    十、争议解决
   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,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。
    十一、未尽事宜
   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,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。
    十二、签署生效
   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。
   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,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两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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